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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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收费
信息来源:管理用户 发布日期:2016-03-22 16:49:13【字体:大 中 小】
株洲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1995]44号的通知,并经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预交;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分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仲裁庭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将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株洲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受理费(人民币) |
处理费 |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
|
最低不少于50元 |
案件处理费统一按受理费的15%收取,最低不少于50元。 |
1千元至5万元 |
4% |
50元加争议金额1千元以上部分4% |
|
5万元至10万元 |
3% |
2010元加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3% |
|
10万元至20万元 |
2% |
3510元加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部分2% |
|
20万元至50万元 |
1.5% |
551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1.5% |
|
50万元至100万元 |
1% |
1001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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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至1千万元 |
0.75% |
15010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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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万元以上 |
0.5% |
82510元加争议金额1千万元以上部分0.5% |
注: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文件精神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争议金额及比例采取超额累进的方式计算受理费。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黄一龙】